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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双“十”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注意事项
1.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操作维护的场所,禁止在密闭空间和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内使用或存放瓶装燃气,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禁止在室内公共用餐场所、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使用或存放瓶装燃气。
2.禁止使用过期、报废钢瓶或工业气瓶,气瓶要直立摆放,禁止暴晒、横置、倾倒、倒置使用气瓶,禁止用热水、电源或其他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禁止私自倾倒残液。
3.应安装液化气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探头应距离地面30厘米以内。
4.与燃具连接的软管要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软管,软管长度要在0.5米至2米之间,软管中间禁止有接口,禁止使用羊角三通阀,禁止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5.燃具要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燃具(含软管)使用年限不超过判废年限(8年)。
6.同一场所禁止使用两种气源或火源,禁止在使用瓶装燃气的室内同时使用管道燃气。
7.瓶装燃气使用场所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应为不燃材料,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禁止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其他物品,禁止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禁止使用可调节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禁止私自拆卸钢瓶角阀、减压阀或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9.瓶装燃气使用场所不得超量存放(50公斤),即50公斤的气瓶存量不得超过1瓶且要设置独立气瓶间,15公斤的气瓶存量不得超过3瓶。
10.定期使用肥皂水检测各接口是否漏气,当发现燃气泄漏或闻到燃气气味(刺鼻性气味)时,应立即疏散室内人员、打开门窗通风、关闭钢瓶角阀,杜绝一切明火,严禁开关一切电器,到室外安全地带拨打燃气公司服务电话或119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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