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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通信B: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世界微动态
来源:     时间:2022-12-15 20:27:33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经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料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包含至少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其中一名必须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

       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

       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

       发出。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或电话方式发出,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对于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议通知中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保证董事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前 2 天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

       加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只能

       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在开会前

       两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

       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

       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

       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

       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

       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

       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任期、奖惩等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1、2、3、4、6 条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也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

          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

          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

          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它列席人员只在

          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记载方式为

          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

        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

        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

        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

        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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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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